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新疆社科联。英文译名: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XJ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治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定不移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建设美丽新疆提供坚强理论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新疆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作用。党组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对自治区社科类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地(州、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党校社科联、科研院所社科联进行业务管理、指导;
(二)组织、协调、推动学术交流、理论研讨、社会调研,促进我区社科界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的组织、规划、项目管理,组织编写《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成果要报》,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推进研究成果推广应用;
(四)搭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创新,组织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构建符合新疆区情的智库体系,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五)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奖评奖活动,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六)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新疆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活动;
(七)主办本会学术性会刊《新疆社科论坛》(汉、维吾尔、哈萨克三种文版)及《西部蒙古论坛》,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用好新媒体;
(八)加强社科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科人才培养;
(九)建立新疆社会科学网和“天山智讯”微信公众平台,编撰出版《新疆社会科学年鉴》;
(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化平台;
(十一)促进和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密切与兄弟省区市社会科学界的交流和合作;
(十二)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建议;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自治区社科类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经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各地(州、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党校社科联、科研院所社科联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评优评先、学习培训及其他社会活动;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并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新疆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活动和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奖评奖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必要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社科成果和信息、资料,推荐优秀社科成果和人才;
(四)根据自身任务和特点,积极推进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决策咨询;
(五)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
(六)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本会会员要积极开展党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高等院校、党校、各有关单位和社科联机关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四)审议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选举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备下一届代表大会;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席临时召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本会委员会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和除名;
(四)讨论并决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兼职副主席的变更、增补和罢免,以及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名,对本会主席、专职副主席进行调整,并向下一次委员会通报;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主席的领导下,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席负责实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处理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设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机构,负责实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任务,处理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聘任“新疆社科联咨询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常务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本会委员、常务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作及时调整;本会新接纳的团体会员,在法定名额内可增补为委员。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如该团体因注销登记等不再是本会团体会员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新疆社科联机关是本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兼职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在主席领导下承担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本会主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