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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25-04-21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形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被巡察的乡镇、村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系统内业务指导,依规依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村务决策和公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依章程加强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包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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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
2025-04-21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新华社4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意见》强调,经过5年左右的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以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重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代产业集群能级跃升,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改革开放新高地。


《意见》提出,要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增强服务贸易发展活力,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下含金矿砂的物理混配业务。探索建立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允许免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探索建立进口食药物质“白名单”制度,允许食品用途的食药物质按实际用途通关。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探索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试点。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推动电子签名在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领域的应用。推动电子签名在数字身份认证中的应用,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


《意见》指出,要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市场开放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外资企业开展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医生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区内开设诊所。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试点。


《意见》提出,要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先进产业集群,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协同联动。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支持参与国家级产业集群建设。统筹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选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探索。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


《意见》明确,要推动数据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要构建高效畅通开放通道,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强化陆运空运辐射能力。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国际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税政策。要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序扩大金融开放。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进以境内期货特定品种为主的期货市场开放,扩大特定品种范围,探索境内期货产品结算价授权等多元化开放路径。要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育使用机制,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


《意见》强调,各有关地方、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大改革攻坚力度,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地方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大项目、资金、人才等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把有关改革事项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跟踪问效和经验复制推广,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