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习近平: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支撑作用 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生动局面
2025-03-07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习近平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时强调

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支撑作用

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生动局面

王沪宁蔡奇参加看望和讨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6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习近平代表中共中央,向参加全国两会的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女同胞和海外女侨胞,致以节日祝福和美好祝愿。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参加看望和讨论。


联组会上,张运凯、蔡光洁、郑家建、徐坤、崔亚丽、马景林等6位委员,围绕推进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协同发展、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打造儿童青少年阅读生态、推进国家教育智联网建设、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依托学校课程弘扬传统文化等作了发言。


图片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很高兴同大家一起讨论,听取意见建议。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在座各位委员,并向广大民盟、民进成员和教育界人士,向广大政协委员,致以诚挚问候。


习近平指出,过去一年,人民政协紧扣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民盟、民进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聚焦中心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参与社会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广大教育界人士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建设,推动“五育”并举、立德树人迈出新步伐。


习近平强调,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必须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聚焦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德育贯穿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过程。要坚持思政课建设和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把思政教育“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有效融合起来,把德育工作做得更到位、更有效。


习近平指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本在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确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要完善学校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要着眼现代化需求,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统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建立健全更加合理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习近平强调,实现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教育要进一步发挥先导性、基础性支撑作用。要实施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要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效。要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建设学习型社会,推动各类型各层次人才竞相涌现。


习近平指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广泛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高质量发展。广大民盟、民进成员和教育界人士要发挥自身优势,更好支持参与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贡献智慧和力量。


石泰峰、丁仲礼、蔡达峰、胡春华、王东峰、姜信治、王光谦、朱永新等参加联组会。

习近平: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新闻资讯
习近平: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2025-06-30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

习近平



团结是战胜一切困难的强大力量,是凝聚人心、成就伟业的重要保证。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征程中,我们一定要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增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统一和团结的分裂活动。我们要凝聚起全体人民智慧和力量,激发出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让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迸发出来的磅礴力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2016年10月21日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我在今年的新年贺词中说过,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今天,我还要说,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奋斗是艰辛的,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没有艰辛就不是真正的奋斗,我们要勇于在艰苦奋斗中净化灵魂、磨砺意志、坚定信念。奋斗是长期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伟大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奋斗是曲折的,“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我们要始终发扬大无畏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奋斗者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讲:“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我们要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始终为人民不懈奋斗、同人民一起奋斗,切实把奋斗精神贯彻到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全过程,形成竞相奋斗、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


(2018年2月14日在2018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奋斗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革故鼎新、自强不息,开发和建设了祖国辽阔秀丽的大好河山,开拓了波涛万顷的辽阔海疆,开垦了物产丰富的广袤粮田,治理了桀骜不驯的千百条大江大河,战胜了数不清的自然灾害,建设了星罗棋布的城镇乡村,发展了门类齐全的产业,形成了多姿多彩的生活。中国人民自古就明白,世界上没有坐享其成的好事,要幸福就要奋斗。今天,中国人民拥有的一切,凝聚着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浸透着中国人的辛勤汗水,蕴涵着中国人的巨大牺牲。我相信,只要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这种伟大奋斗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达到创造人民更加美好生活的宏伟目标!


(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团结精神的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始终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了56个民族多元一体、交织交融的融洽民族关系,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特别是近代以后,在外来侵略寇急祸重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各族人民手挽着手、肩并着肩,英勇奋斗,浴血奋战,打败了一切穷凶极恶的侵略者,捍卫了民族独立和自由,共同书写了中华民族保卫祖国、抵御外侮的壮丽史诗。今天,中国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更是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努力的结果。中国人民从亲身经历中深刻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前进,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不可能发展进步。我相信,只要13亿多中国人民始终发扬这种伟大团结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形成勇往直前、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


(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民族复兴的使命要靠奋斗来实现,人生理想的风帆要靠奋斗来扬起。没有广大人民特别是一代代青年前赴后继、艰苦卓绝的接续奋斗,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更不会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明天。


(2019年4月30日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团结是铁,团结是钢,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


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高举团结的旗帜,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增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以及各方面的大团结,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成一往无前的力量,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航船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2019年9月30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我们必须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奋勇搏击、迎难而上。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历史必将证明,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是不可阻挡的。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通过霸凌手段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中国、改变中国的前进方向、阻挠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努力,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党全国全社会都要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团结一心,英勇奋斗,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风险,不断夺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更大的胜利!


(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统一战线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辛亥革命110年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必须同舟共济,依靠团结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


(2021年10月9日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一


历史发展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历史使命和任务,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担当和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清醒认识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场艰巨而伟大的社会革命,各种敌对势力绝不会让我们顺顺利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基于此,我向全党反复强调,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这几年,我们掌握应对风险挑战的战略主动,对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稳定,危害国家核心利益,危害人民根本利益,有可能迟滞甚至打断中华民族复兴进程的重大风险挑战,果断出手、坚决斗争,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对这个历程,我们大家都有亲身经历,这次全会《决议》(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编者注)作了充分概括。


我们党依靠斗争创造历史,更要依靠斗争赢得未来。新的征程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只会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我们面临的各种斗争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将伴随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在重大风险、强大对手面前,总想过太平日子、不想斗争是不切实际的,得“软骨病”、患“恐惧症”是无济于事的。“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唯有主动迎战、坚决斗争才有生路出路,才能赢得尊严、求得发展,逃避退缩、妥协退让只会招致失败和屈辱,只能是死路一条。我们必须把握新的伟大斗争的历史特点,发扬斗争精神,把握斗争方向,把握斗争主动权,坚定斗争意志,掌握斗争规律,增强斗争本领,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不断夺取新时代伟大斗争的新胜利。


(2021年11月11日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十二


力量生于团结,幸福源自奋斗。团结奋斗,这是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锤炼铸就的宝贵精神品质。


(2021年12月31日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



十三


一百年来,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团结奋斗的结果,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显著的精神标识。百年奋斗历史告诉我们,团结就是力量,奋斗开创未来;能团结奋斗的民族才有前途,能团结奋斗的政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百年奋斗历史还告诉我们,围绕明确奋斗目标形成的团结才是最牢固的团结,依靠紧密团结进行的奋斗才是最有力的奋斗。我们靠团结奋斗创造了辉煌历史,还要靠团结奋斗开辟美好未来。只要14亿多中国人民始终手拉着手一起向未来,只要9500多万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与人民心连着心一起向未来,我们就一定能在新的赶考之路上继续创造令人刮目相看的奇迹!


(2022年1月30日在2022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十四


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挑战,继续创造令人刮目相看的新的奇迹。


(2022年3月5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十五


全党必须牢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至关紧要的规律性认识,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咬定青山不放松,引领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才能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十六


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苏轼有句话:“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意思是说“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只要有愚公移山的志气、滴水穿石的毅力,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跬步以至千里,就一定能够把宏伟目标变为美好现实。


明天的中国,力量源于团结。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14亿多中国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就没有干不成的事、迈不过的坎。


(2022年12月31日发表的2023年新年贺词)


十七


要保持战略自信,增强斗争的底气。底气来自哪里?来自我国越来越厚实的家底,更来自坚定的理想信念、执着的真理追求,对党的初心使命的始终坚守。面对围堵、遏制、打压,我们应理直气壮地进行斗争,因为我们始终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走的是人间正道,干的是正义事业。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违背时代潮流,不得人心、失道寡助。


(2023年2月7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


十八


面对国际国内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必须做到沉着冷静、保持定力,稳中求进、积极作为,团结一致、敢于斗争。沉着冷静、保持定力,就是要冷静观察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动,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既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及时优化调整战略策略,又保持战略定力,咬定青山不放松,不为各种风险所惧,朝着既定的战略目标,坚定不移向前进。稳中求进、积极作为,就是大方向要稳,方针政策要稳,战略部署要稳,在守住根基、稳住阵脚的基础上积极进取,不停步、能快则快,争取最好结果。团结一致、敢于斗争。力量源于团结。这些年来,我们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接踵而至,大仗一个接一个,每一仗都是靠全体人民团结奋斗、顽强斗争闯过来的。未来一个时期,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只有全体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才能不断夺取新的更大胜利。


(2023年3月6日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的讲话)



十九


团结奋斗是党领导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要靠目标凝心聚力,新征程上我们就要靠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凝心聚力、团结奋斗。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也是一项充满风险挑战、需要付出艰辛努力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紧紧依靠全体人民和衷共济、共襄大业。


(2023年12月21日、22日在中央政治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二十


经过75年的艰苦奋斗,中国式现代化已经展开壮美画卷并呈现出无比光明灿烂的前景。同时,前进道路不可能一马平川,必定会有艰难险阻,可能遇到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南岳衡山有副对联说得好:“遵道而行,但到半途须努力;会心不远,要登绝顶莫辞劳”。我们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紧紧依靠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决战胜一切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挑战。任何困难都无法阻挡中国人民前进的步伐!


(2024年9月30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二十一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仅有风和日丽,也会有疾风骤雨甚至惊涛骇浪。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汇聚全体中华儿女团结奋斗的强大合力,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2024年12月31日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


二十二


100年前,在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胜利闭幕时,“奋斗,奋斗,奋斗到底”的口号响彻全场,激励千百万劳动群众在风雨如磐的革命岁月奋斗不息、砥砺前行。今天,党领导14亿多人民正意气风发奋进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时代不同,使命任务发生变化,但艰苦奋斗、团结奋斗、不懈奋斗的精神永远不会变。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脚踏实地、奋发进取、拼搏奉献,用创造拥抱新时代,以奋斗铸就新辉煌,一步一个脚印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变成现实!


(2025年4月28日在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新闻资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5-05-30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口岸经济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谋划、制度引领、优势培育、内外联动、协同发展、开放安全的原则,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协调联动,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口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口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升口岸集聚辐射功能和国际竞争力,推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口岸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商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依法做好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服务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第六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经济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七条对在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交通优势等因素,对全区口岸经济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推动口岸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促进口岸经济与腹地城市经济社会协调联动发展。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自治区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口岸发展有关规划。

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水资源等规划相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货物查验监管场地等建设,提升通关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推动跨境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设为重点,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建设一批集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中心,提升口岸集疏运能力。

第十三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设施改造升级,根据口岸实际,实施口岸污染区治理、节能供暖改造,加快综合能源、清洁能源等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数字化发展、交通运输、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围绕口岸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发展基础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共享、处理与交换等业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集网上交易、支付、融资、物流和商务数据挖掘、价格指导、信用评估等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口岸以及沿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住房、医院、学校等民生配套设施,为口岸经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第十六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沿边地区城市建设与开发开放,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有序发展特色口岸城市。

第十七条 自治区支持兵团和地方融合发展口岸经济,完善人才交流机制,推动交通、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兵地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章 发展与促进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强化口岸要素集聚效应,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推动口岸贸易与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互促互动。

第十九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完善口岸经济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境内外、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集群发展,促进区域融合、兵地融合,构建差异化的特色优势产业体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口岸优势推进油气生产加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型电力系统、绿色矿业及加工、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粮油和食品加工、棉花和纺织服装、绿色畜牧产品和优质果蔬、文化和旅游、现代物流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等开发开放平台政策优势,吸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落地发展,促进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第二十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所在地的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提升边民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的组织化水平,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优化边民互市贸易交易流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推动特色加工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健全与其他省(区、市)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落实与毗邻国家相关机构的口岸会谈机制,协调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能源资源、新材料、特色医药、农产品种植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口岸兴办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投资、金融、人才、法律实务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保护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统一、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及公示制度,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第三十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依法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创新通关模式,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效率和口岸运行的问题,促进跨境贸易便捷。

自治区、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和通关服务时间,确保通关及时、高效、便捷。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等,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监管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实现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引导境外投资者参与口岸经济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对外投资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发展改革、商务、金融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境外投资政策、金融、法律实务等业务知识培训,引导在境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口岸建设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制定并完善口岸经济发展财政、产业、土地等政策,创新口岸建设融资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口岸建设。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口岸经济相关金融产品、业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创新,加强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跨境结算和投融资服务,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十七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搭建人才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吸引国际贸易、科技、金融、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参与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口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指挥调度等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十九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办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重大活动的需要,建立通关服务保障机制,并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通关需求,组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重大活动通关安全便捷。

第四十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集疏运协调配合,治理口岸拥堵,保障进出畅通。

边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国家的地区加强联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口岸跨境集疏运问题,协同保障口岸运行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负有口岸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