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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江在乌鲁木齐市和兵团第十二师调研
2025-07-20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自治区党委书记、兵团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陈小江近日来到乌鲁木齐市和兵团第十二师,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首府城市各项工作开展调研。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事关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坚持在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中走在前、作表率,努力把乌鲁木齐建设成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张柱参加调研。


陈小江来到天山区黑甲山街道跃进街南社区,察看群众办事窗口,同基层干部亲切交流,详细询问群众办事情况。他说,社区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心里有杆秤。你们每天同群众打交道,要多想怎样让大家办事更方便、心里更热乎、生活更幸福,用心用情把各族群众大大小小的事办好,努力让老百姓感受到更多温暖、获得更多实惠。在察看社区矛盾调解、就业促进、“一老一小”服务等工作情况后,陈小江强调,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工作的“主心骨”,要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切实当好群众“贴心人”,把社区打造成各族群众守望相助的大家庭。


沙依巴克区长江路街道棉南佳苑小区原来是老旧家属院,经过改造提升,环境设施发生很大变化,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陈小江走进小区,察看整体面貌,听取改造提升情况介绍,对改造成效给予肯定,勉励大家始终聚焦各族群众需求,进一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努力让群众生活更便利、更舒适、更安心。随后,陈小江了解了乌鲁木齐市城市更新情况。他强调,城市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建设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不论是新城区建设还是老城区改造,都要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把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内涵式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努力建设造福各族群众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来到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江向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治污减排、经营发展、市场开拓等工作进展和成效。他强调,要围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持续加强创新引领驱动,提升工艺技术,优化产品结构,持之以恒推进减污降碳,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区域大气环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在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陈小江了解了团场规划建设、兵地融合发展等工作推进情况,同有关负责同志深入交流。他强调,要坚持走好兵地融合发展的路子,在反恐维稳、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族团结、干部人才等方面加大融合力度,实现兵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调研期间,陈小江听取了乌鲁木齐市工作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城市工作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战略取向,聚焦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和国际城市的发展定位,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要对标“一个优化、六个建设”重点任务,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治理,加快建设乌鲁木齐都市圈,精心培育创新生态,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韧性,加强历史文脉保护传承,不断增强治理效能,努力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陈小江强调,乌鲁木齐作为首府城市,在新疆发展全局中地位举足轻重、责任十分重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兵地协同,积极担当作为,奋力当好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领头羊”。 紧扣工作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坚持既“管肚子”、又“管脑子”,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不断增进各族干部群众“五个认同”。坚持稳字当头,建立与首府城市特点相适应的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把团结凝聚人心贯穿维稳工作各方面,织密扎牢社会面防控网,守牢安全稳定底线。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从政治上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有效管控重点风险,努力在新疆高质量发展中当主力、挑大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驰而不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树牢正确政绩观,坚决纠治违规吃喝,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首府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作风保证。


哈丹·卡宾、薛斌、王刚参加有关活动。(文/王兴瑞,图/崔志坚)

来源:新疆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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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25-06-05 来源:历史数据 本站编辑:历史数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前款所涉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